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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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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药企”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4年02月29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月27日发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26家医药企业情况,其中22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4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2月27日新华社)
  @罗志华:药品集采不仅可以通过“灵魂砍价”等方式挤干药价水分,而且有助于行业重新洗牌,规则重新建立。可以说,药品集采是治理药品购销乱象的一次良机。然而,当前药企失信行为增多也让人倍感担心,假如旧疾重犯,其他药企纷纷效仿,药品集采模式就会面临规矩被破坏的风险。
  因此,对于此类失信行为,绝不能姑且迁就。尤其是,当前随着相关医改的深入,医疗反腐力度持续加强,医药商业贿赂已明显减少,现阶段出现的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毒害药品集采,而且还破坏医疗反腐的大好形势。因此对于带金销售等行为,更要通过征信惩戒等方式,给予迎头痛击,让失信者在医药购买领域处处受限。
  @庹亚男:报道显示,名单里的失信药企大多涉及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也就是说,这些药企失信,很多是因为贿赂,这显然触碰了市场竞争的底线。一个良性的医疗市场,应该是以实力“论英雄”。谁的产品更好、服务更优、价格更公道,谁就能占据一席之地;而医疗领域事关民生安康,如果药企违背信用,投机取巧,影响的就不只是市场秩序,更有可能是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所以,药企失信,不容姑息。
  当然,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初衷,在于引导、规范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根据相关规定,药企可以采取终止失信行为、接受合规整改等措施主动修复信用。而随着医疗反腐持续推进,“监管之手”必然会伸向产业和市场的更细、更深处。从这个意义上看,药企不妨借机自我净化、自我规范,诚信经营。
  @易宝:企业是药品价格的定价主体,应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各医药生产企业在参与医药集中采购时,均提交了价格守信承诺。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药企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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