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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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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罚单当“警告书” 暴露基层执法乱象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版次:
02
| 兴农评 |
近日,四川内江普润镇松林村一村民焚烧秸秆,镇政府对其开出500元罚单,村委会却开出2000元罚单。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回应称,只是为了震慑,实际没有收取罚款。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核心职能是服务村民和维护村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村委会并不具备对村民进行罚款的权力。若需对村民进行警示,更合理的做法应是采取书面谴责或训诫,而非开出罚单尝试“以罚代管”。即便罚单最终未执行,依然无法掩盖其“越权”本质。
镇政府给出的《告知书》中也存在明显错误,错误引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村规民约》作为罚款依据。实际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主要是要求各地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区域,而真正的处罚条款是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指出违法焚烧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村规民约》作为村庄自治的规范性文件,更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镇政府在法律适用上的疏忽,无疑加剧了公众对基层法治建设不足的担忧。
事件中的另一大疑点,是村委会和镇政府在罚款数额上存在的显著差异。当地村民出具的一张盖有松林村公章的罚款收据显示罚款金额为2000元,而镇政府的《告知书》则规定罚款500元。这种“阴阳罚单”的现象难免让公众对“未罚款”的说辞产生质疑,甚至引发是否存在“中饱私囊”等不当行为的猜测。当地有关部门应尽快对此进行澄清和回应。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不得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坚守服务村民和维护村庄秩序的职责,不可逾越其法律权限。同时,镇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更应严谨细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和损害政府形象。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及时提出质疑和批评,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方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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