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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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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出“内鬼”

串通外人偷猪获刑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4年05月18日版次:10
  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生猪的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宗、邓某机、黄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
  2022年8月,被告人邓某宗通过电话与在某养殖场就职的被告人黄某联系,约定黄某负责望风,由被告人邓某宗伙同被告人邓某机进入该养殖场的猪舍内偷猪。
  2022年8月28日凌晨、9月3日凌晨,邓某康(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邓某宗分别驾驶车辆伙同被告人邓某机、邓某城(另案处理)到达养猪场后,邓某宗、邓某机通过窗口爬进猪舍内,两人合作用蛇皮袋将猪装走放置车内运走。其间,被告人黄某在猪场的生活区负责望风,以上两次共盗得二元母猪32头。2022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宗伙同邓某城(另案处理)两人再次驾驶车辆到养猪场,两人如法炮制将养猪场内的12头二元母猪用蛇皮袋装走。
  经鉴定,被告人邓某宗共盗窃44头二元母猪价格为31856元;被告人邓某机、黄某共盗窃32头二元母猪价格为23168元。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宗伙同被告人邓某机、黄某,三人合谋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宗、邓某机、黄某能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邓某宗、邓某机、黄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邓某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邓某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潘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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