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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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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外嫁女”的土地之根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4年09月10日
版次:
02
当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导致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尤其是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近期,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成功调解一起离异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李某父亲已去世,就按当时土地承包组成人员6人进行分配,虽已离婚的王某也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土地所产生的收益1.5万余元。(9月4日极目新闻)
“凭什么不能分地?我虽然离婚了,但户口还在村里。”王某的质问,是无数外嫁女内心无声的呐喊。在大冶市这起案例中,王某虽已离异,却仍被排除在土地权益之外,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农村法治精神的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法律条文虽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被“土政策”和“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所遮蔽。
面对这一困境,大冶市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深入基层,巧借村规民约,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找到了法律与乡情的平衡点。尹泓庭长多次走访调查,组织多方力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也赢得了村民的理解和支持。这一过程,是法治精神在乡村的生动实践,也是乡情与法治和谐共生的典范。
“女子能顶半边天,土地权益有保障。”新的村规民约,如同一股清新的春风,吹散了乡村治理中的陈规陋习。通过修改村规民约,将政策法规融入其中,引导村民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让法治精神在乡村生根发芽。这种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与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相结合,为乡村治理注入了新的活力。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有关部门应明确农村女应“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应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完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的归属和分配方式,甚至可以将夫妻的名字都写进确权证,把宅基地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避免“两头空”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司法保障,对侵犯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依法严惩,降低妇女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除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外,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其中,形成保护合力。媒体应加大对相关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社会组织可以开展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活动,为外嫁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则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平等意识。
(作者:闻夕,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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