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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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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采集”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5年04月01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月29日新华社)
  @金莹: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科技的加持下,视频图像信息采集逐渐进入数字化阶段,广泛运用于公共安全领域,并呈现出多功能化、泛在化、隐秘化特征。虽然其在预防犯罪、提高案件侦破率、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等方面作用显著,但对个人隐私的挑战也日趋严峻,不仅有“借安全之名行监控之实”的越界行为,还给偷拍、窃听、个人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温床。
  更令人担忧的是,因监控范围不当、数据传输加密疏漏、技术防范不到位等,给境外情报机构窃取国家秘密留下空间,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可以说,摄像头虽小,所系的却是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大事。此次《条例》不仅回答了如何建好、管好、用好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维护公共安全,还重点回应了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国家安全。
  @王丛虎:这是公共视频发展的需要。现在大街小巷的公共视频采集点非常多,其主体单位也非常多。这些公共视频有公安系统天网工程的,也有交管部门专门管制交通的,当然还有其它各个地方,比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这些视频越来越多,对维护公共秩序带来了非常好的、正面的作用,同时可能也带来一些问题,涉及到怎么进行规范和管理,还可能涉及对私权力的影响,公民私人也有这样的视频安装和使用问题。所以,这首先是实践发展的需要。
  这是公共管理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提高管理水平、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我们在强调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管理水平的同时,越来越强调有效地、有序地、合法合理地进行管理。所以,对公共视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当然需要纳入规范化的管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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