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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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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身时与男子相撞致骨折

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7万元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5年05月10日版次:05
  女子人行道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骨折。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女子7万元。日前,青岛这样一起判例引发网友关注:行人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
边电话边走路出意外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在此。
需保持行人安全距离
  “交通法规里好像没有人要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原来,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这谁能料到?这个男子算是倒霉。”许多网友评论道。
  5月8日上午,记者联系了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希望就网友“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的疑问进一步普法。李沧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提供庭长的电话,如果有舆情,他们会处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女子在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导致后方男子躲避不及,该行为存在过错,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女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男子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当与其他路人保持适当距离,但男子无法预见女子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残的后果,其虽有过错但承担责任可能比例偏重。
  付建认为,在本案中,两人对赔偿金额可能已经协商一致,该男子也认可了该赔偿结果。至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是参照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保持安全距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据极目新闻、法治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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