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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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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保安约会女友 发生关系时猝死

法院:视同工伤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5年05月10日版次:05
  在工作场景中,意外与规则的碰撞往往引发争议。当一名男子在值班时,与女友发生关系却不幸猝死,这样的意外能否与工伤挂钩?
  张老三(化名)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2014年9月30日,张老三被公司安排到顺义区某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工厂已不再经营,由张老三担任厂区唯一24小时在岗保安员。
  某日,张老三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当其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猝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关于张老三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老三系猝死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张老三儿子张小石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然而,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老三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张老三儿子不服,提起诉讼。他认为:“首先,父亲作为厂区唯一24小时在岗保安员,因工作性质无法离岗,只能在保安室与女友见面。其次,休息是职工权利,谈恋爱属调整状态的休息行为,且未脱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住宿均在保安室且猝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视同工伤,人社局不认定其死亡属工伤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审。
  人社局支持公司观点,但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张老三死因为猝死且非刑事案件,其在工作时间、岗位死亡,一审判决无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法院判决,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在保安室值守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法官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南方都市报、新闻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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