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南方农村报: 去年,我弟弟因经营需要向邻居张某借款5000元,因他当时不在家,就委托我帮忙代为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现金伍千元(¥5000)。张峰(张志代)”的借据。 书写借据时,我与弟弟和张某三人电话中口头约定,借款与我无关,我只是代为书写借据。 后张某多次向我弟弟索要借款未果,竟然向我索要,让我替弟弟偿还债务。 请问,我代弟弟写下借据,是不是也就负有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 读者 张志
张志读者: 你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要看你代弟弟写下欠据时,是否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书面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中包含保证担保条款,保证人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依据你来信所述,你既未与张某签订书面的保证担保合同,也未在主合同中订立有保证担保性质的条款,更未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材料,也未明确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故借据中的“代”字只能按字面解释为“代为书写或代为借款”之意,而不能理解为具有“担保”之意。 此外,你在代写借据时也与当事人强调,你与借款无关。因此,该欠据应当只对你弟弟具有约束力。借款应由他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方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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