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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出具借条,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7月03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法律信箱
  南方农村报:
  去年,我弟弟因经营需要向邻居张某借款5000元,因他当时不在家,就委托我帮忙代为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现金伍千元(¥5000)。张峰(张志代)”的借据。
  书写借据时,我与弟弟和张某三人电话中口头约定,借款与我无关,我只是代为书写借据。
  后张某多次向我弟弟索要借款未果,竟然向我索要,让我替弟弟偿还债务。
  请问,我代弟弟写下借据,是不是也就负有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
读者 张志

张志读者:
  你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要看你代弟弟写下欠据时,是否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书面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中包含保证担保条款,保证人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依据你来信所述,你既未与张某签订书面的保证担保合同,也未在主合同中订立有保证担保性质的条款,更未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材料,也未明确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故借据中的“代”字只能按字面解释为“代为书写或代为借款”之意,而不能理解为具有“担保”之意。
  此外,你在代写借据时也与当事人强调,你与借款无关。因此,该欠据应当只对你弟弟具有约束力。借款应由他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方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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