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近日,国家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徐息和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详细对比了新旧《条例》。他指出,旧《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新《条例》将有助于屠宰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旧《条例》四点不符当前形势 徐息和指出,旧《条例》在四个方面表现出与当前形势的不符: 第一,旧《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由县市人民政府来进行批准。有些地区随着经济利益的膨胀,出现了定点过多、过滥、过散的情况。 第二,旧《条例》中对生猪定点规划作了规定,但并不详细,也没有强制性的执行规定。 第三,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维护地方利益格局,不允许外地肉进入本地区的反常现象。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肉品通常是全国性流通的,有些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出现了阻断全国大流通的现象。 第四,旧《条例》中,罚则规定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如在旧《条例》中规定,对注水行为进行查处,只能对定点企业内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现实中,绝大多数注水行为是在定点企业外的地方进行。 分级管理促进适当集中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徐息和称,这既为消费者提供了选择肉品安全的机会和条件,也鼓励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徐息和解释说,此次在条例修改中专门增加了四个字:适当集中。这实际上是鼓励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分级管理其实是鼓励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 市场上价格不同的肉品可能是由不同企业生产出来的。由养殖环节一直到屠宰环节,经过严格检验检疫,严格按照国家流程运作的企业,往往是设备比较好、肉品安全有保障的企业。而这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就可能高于条件相对较差的企业。分级管理正是按照企业的硬件和管理水平进行管理,使得消费者可以拥有自行选择权。 农村自宰自食不适用此例 对有人担心,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新《条例》的实施可能影响当地群众肉食消费需要,徐息和表示,该问题在新《条例》的修订中已作充分考虑: 第一,在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为满足当地的肉食品消费需求,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设置小型屠宰场点,这样可以有效保证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肉食品消费需求。 第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况不适用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商务部门承担两项职责 徐息和指出,按新《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定点屠宰中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负责行业管理,二是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就管理职能而言,从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到现在,这个行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完整的管理队伍,在各地大多数由商务主管部门组成的。在日常监督检查方面,《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对定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生猪屠宰的其他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和资料,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有关的场馆、设施等。同时,要与其他部门一起,担负起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在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家商务部主要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是联合各个部门制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规划;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和其他部门一起担负起查处违法行为。 新《条例》强调定点规划 对新《条例》中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徐息和解释说,国务院此次对《条例》修改后,专门强调了生猪定点规划设置。设置规划的原因是,搞生猪定点屠宰,“定点”二字带有一定的行政限制措施,并不是说有钱就可以搞生猪定点屠宰,必须要对全地区的肉品流通和消费总体状况有一个大致的需求摸底,在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的需求和本地区可设置定点企业的基础上来考虑本地设置多少个“定点”。 当然,也要考虑外地区进入本地区流通的一些肉品数量,以解决过去设点过多过滥的问题。除此之外,在规划设置上,各地区还要按照本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人口居住状况提出一些环境保护的要求。例如,离水源、城市生活区的距离等,这些条件在规划中都要得到根本性的体现。所以,规划设置是为地区定点工作提供了一个依据。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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