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 我们的儿子年近三十,身体很好,却不思进取,一直找不到稳定的工作。他长期靠年逾70的我们度日,常常向我们要钱,我们已忍无可忍。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不让其与我们共同生活,拒绝其“啃老”? 读者 文泉 李兰 文泉、李兰读者: 你们所提的要求是正当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指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一般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而你们儿子年近三十,不在其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你们儿子既非在接受相应教育,也非没有劳动能力,无法谋生。 此外,儿子“啃老”,实际上是对父母财产权的侵犯,父母有权拒绝。如子女我行我素,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如返还财产、责令搬出、排除妨碍等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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