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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属义务代征不合法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9年06月18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辛工民


■行业辣评
  □辛工民

  自免除农业税以来,农村干群关系终趋于缓和。不过近日五华县的车船税代征“新政”(见6月11日本报第17版),却不免带给人以新忧:一边是“合法”的部门利益,一边是“合法”的公民诉求,当二者狭路相逢,碰撞之余究竟又该如何疏导?
  首先,纳税是公民义务,这固然不假。不过要求公民纳税却应遵循基本前提和法定程序。以车船税为例,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这就是说,车船未履行登记、税务申报手续的,即不能确认纳税人的资格。而具体到农村无牌照的摩托车来说,如果尚未经交管部门登记或未经税务部门核定,则无论缴纳主体还是起缴年份都将无从确认。
  诚然,摩托车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可以作为纳税人,不过要确认该谁缴纳以及缴纳多少,却是地税部门的专属职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五华县地税局,面对“征管工作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难度很大”(局长原话),“知难而退”转而授村(居)委会以征税大权,虽法未禁止却也于法无据。值得一提的是,如此授权他方代征、自身却脱身事外的结果,无异于给了村(居)委会一把可便宜行事的“尚方宝剑”,完全有可能导致应缴未缴甚至少缴,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与此同时,由于税收征缴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三无”(无专业能力、无法定职权、无征缴依据)的村(居)委会在利益驱动或任务压力之下,“伤农”行为更是随时可能发生。
  作为这项“新政”的始作俑者,或许五华县地税局并未预见会产生如此窘境。然而倍受质疑的现实似足以证明,当协助征缴的义务一跃升级为代征、代收,不规范的操作也已让受托方即村(居)会干部感到无所适从。打着“先行先试”、学习廉江市先进经验旗号的税务部门,实际上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即使基层自治组织可以协助征缴车船税,确认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税款却仍是其职权范围必须亲为的工作。考虑到实际情况,比较可行的做法可以是:先由村(居)委会协助地税部门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登记,再由地税部门相应地下达缴税通知书或分别在各村(居)委会公布,而地税部门为了便民,授权村(居)委会根据缴税通知书代收自然无可厚非。
  唯有如此,则主体明确、程序合法,又体现人性化,且便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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