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议 新闻背景: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受到后三种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网友干部:从“黑砖窑事件”、“三鹿事件”、“瓮安群体事件”等个案看,一些地方的问责干部复出之快,即从问责到复出的时间之短,短得让人难以接受,真所谓其“问”也勃焉,其“复”也忽焉。还有个别问责,风头之上“疾言厉色”、风头一缓即“雨过天晴”这就让人难免疑问:问责,究竟是为了顺应民意,严肃政纪,整饬队伍,还是为了应付民怨,做个样子,走个过场? 网友金戈铁马:在问责制中有几个问题很关键:多大的事情才叫责任?谁来判断责任?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事实上,一个领导干部被问责,不管是职位、职级还是岗位调整,决定权都在上级。也就是说,问责制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从制度设计分析,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问责制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比如,一些重大的捂不住的公共事件相关领导易被问责,而日常工作中违规失职造成损失难被问责。还有,一些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常被问责,没有形成舆论热点的则不会被问责。 网友校长:7条中有6条使用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字样,这里就不免让人疑惑:什么才叫做“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呢?“重大”和“恶劣”谁说了算? 其实我觉得作为法律法规来说,最好还是务实可操作性强更好些,要不然立法越多,社会秩序越乱,因为以法释法,就会胡搅蛮缠,而最后当然还是归结到人知:立法的人自己解释法律,说怎样就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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