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4版:人与法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主犯获刑12年赔48万元
分食虎肉者掩饰犯罪所得获缓刑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9年12月24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本报讯 21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法院对非法猎杀“印支虎”案一审宣判,射杀老虎的被告人康万年获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8万元。
  勐腊县法院认为,康万年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高祖桥、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白治权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高祖桥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分食虎肉的被告人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非法持有枪支的被告人白治权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处康万年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48万元。
  今年2月,康万年邀约高祖桥到勐腊县勐腊镇曼纳伞村委会大臭水小组旁的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勇子保护区“南墩河”捉石蚌(河蛙)。天黑后康万年用携带的单管猎枪将半山坡草丛中一只不明动物打死。二人查看后发现是老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逃离现场。
  次日,高祖桥邀杨建明、杨梅、许美芬、吴云会、陈乃彬、周自永6人回山上找到老虎尸体,把老虎剥皮肢解后将虎骨、虎肉背回分食。经相关机构鉴定,被猎杀的印支虎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8万元。        (新华)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部制作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50154
未经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部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