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港土地法律论坛 闫律师: 我在外地打工,老家正在征地搞新城镇建设。征地公告说,征地范围是北至魏家桥、南至泯河、东至征地红线、西至征地红线。补偿标准仅有一句话:参照×政函(2004)46号文件执行。我们哪知“征地红线”是什么?也不知道2004年的政府文件是怎么规定补偿的。真不明白,行政机关为什么不愿意把征地范围讲得明确一些。我们该怎么办呢? 四川农民 李芳新 李芳新: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国土部门未依法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这与我们上一篇所讲的要求公告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双重保障。 征地公告分为《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虽然不能确定你所说的是哪一类公告,但征地公告都应当包含明确征收土地的四至,并告知具体的补偿标准。批准征收的土地应当有明确的征地四至,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时也应当批准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包括征地前三年年产值、被安置人员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倍数,不应当参照其他文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设区市政府制定,补偿时可以参照)。建议你们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进行征地公告。 □冀港律师事务所 闫凤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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