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霞和小燕曾是东莞塘厦镇石鼓村协进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去年11月,当两人像往年一样准备与公司续签新劳动合同时,却发现合同内容与以往有些出入。 “原来的合同一年一签,每周上班五天半,公司也会给加班费。”已在该厂工作超过十年的小霞说,“但新合同却把合同期规定为三年,上班时间定为每周六天,也没说给加班费。” 小霞试图就合同与公司沟通。经协商,公司同意和小霞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没有修改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相关条款。 去年12月1日,小霞和小燕照常到工厂上班,被经理以合同到期为由赶了出来。随后,小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赔偿金、放假工资、未结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2950元。仲裁庭裁决厂方支付放假工资和未结工资共2190元,驳回了小霞的其他请求。小霞不服,又将案件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厂方向小霞支付放假工资和未结工资共3400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日前,小霞已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讨回个公道。”小霞说。 (南方) ■新闻分析 “协进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律师刘先生说。他认为,本案中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工时与加班工资两个劳动标准内容。“工时标准与加班工资劳动标准属于强制性法律标准,用人单位必须遵照实施。” 刘律师说,“协进公司要求职工每周上班六天,无条件加班把工作完成,不给加班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这和法律规定的‘加班自愿’原则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相互抵触的。” 研究劳动法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黄巧燕给劳动者支招:先签了合同再说。由于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即使厂家擅自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添加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劳动者也有可能只能获得较少的经济补偿。黄巧燕建议遭遇这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先签下“不平等条约”,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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