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4版:人与法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基本农田保护要永久化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0年09月14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闫凤翥


■冀港法律论坛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改革决定》提出了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就是将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排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之外,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不得修改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使基本农田永久化,基本农田一旦被占用、规划被修改应建立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必须与建立保护基本农田补偿制度相衔接形成固定的补偿机制,国家应建立基本农田质量评审制度,对于积极落实保护措施显著、积极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确保基本农田总量每年没减少、用途没改变的承包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与粮食直补制度衔接,对于产量逐年提高的承包户给予奖励。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是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最有效的制度。取消修改基本农田规划、重新确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制度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又一创新。  □冀港律师事务所 闫凤翥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部制作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50154
未经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部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