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6日,家住广州番禺华南新城的11岁男童小健(化名)从家中神秘失踪。随后,小健的母亲李小玲收到绑架勒索短信,但绑匪没来取钱。30天后,小健尸体在东莞被找到。让李小玲难以置信的是,警方最后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其男友邓海声。 邓海声始终否认杀害小健。邓称,案发当晚,他应小健要求,开车出去兜风。在东莞大道,小健乘其下车小便,打开车门跑走,他没能追上。之后小健发生什么事他就不知道了。 邓海声的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的直接证据证实邓海声实施了杀人藏尸行为,尸体检验报告没有确定死者死亡时间,即被害人的死亡是不是邓海声所为。 公诉方拿出了邓海声在看守所的两名监狱同仓陈某某和凌某某的证言,称邓海声向他们透露了其杀害小健的全过程。 法院认为,邓海声使用小健手机期间,小健的母亲曾收到小健的手机发来的勒索短信,可见被告人是在制造勒索假象。被告人虽辩称小健在其小便时走失,并曾查找,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所称的走失现场附近进行调查后,多名证人均证实案发当天并无人寻找过走失的小孩。被告人当时是驾驶汽车,其是成年人,即使不能徒步追上被害人也可以马上驾车追赶,其自称无法追上被害人的辩解有违常理。而且被告人没有及时将被害人走失的情况告诉其母亲李小玲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有悖常理。故判处邓海声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此案让人疑惑的是,为何邓海声犯了故意杀人罪,法院却只判其死缓呢?为何又规定限制减刑? ◆案情分析 从案情来看,邓海声杀害小健的最直接证据是证人凌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而邓海声对杀害被害人的事实矢口否认,且没有现场的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案情,现场也未提取到被告人的痕迹等物证,而凌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 很明显,邓海声如何将被害人杀害及抛尸的经过在客观直接证据上有所欠缺。同时被告人所使用的小健的手机号码还与其他号码有联系,而公安机关对其他号码的机主身份情况无法进一步查明,无法排除被告人有同案人作案的可能性。 从现有证据看,邓海声驾车将年幼的被害人骗至东莞的事实清楚,后用被害人手机发短信给被害人母亲制造绑架假象的事实清楚,被害人当晚失踪及近一个月时间后被发现勒死在东莞一涵洞的事实也是清楚的。结合其他证据,从逻辑上分析,邓海声杀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但邓海声具体在何处、何时,以何手段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不充分;有无同案人作案,若有同案人,具体分工如何也无法查实,这些合理怀疑没有用证据来排除。 在实践中,死刑案件有着严格的证据标准。法院作出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判决从法律层面看、社会效果角度看,也是对被告人的从严处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法院作出的对邓海声限制减刑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死缓执行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加上已被羁押的两年,那么邓海声的实际刑期不少于30年[羁押期2年+缓刑考验期2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可能1-2年考验期)+有期徒刑25年=30年或31年]。这是比较严厉的刑罚。 □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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