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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3.5万化州农行被判全赔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01月29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李秀林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李秀林)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但卡内3.5万元存款却不翼而飞。为维护权益,化州市民黄某荣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并终获胜诉。
卡在手钱被取走
  黄某荣2007年8月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化州农行)的下属单位平定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2012年1月19日,黄某荣发现银行卡在手中,但卡内35329元存款已被他人盗取,遂于次日到平定支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该行要求黄某荣到公安机关报警,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同年3月12日,黄某荣到化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经核查,黄某荣卡内存款于2012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8日先后被异地取款35329元(含手续费)。化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黄某荣卡内资金被盗窃一案进行立案,提取了涉案银行的视频监控资料,从视频监控资料中截取了清晰的盗窃存款的不法分子的面部图像。经查,在异地银行盗窃黄某荣存款的不法分子为同一人。
法院判银行赔偿
  为维护自身权益,黄某荣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化州农行赔偿其财产损失35329元。
  化州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化州农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付款时银行必须履行对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的义务,准确识别取款权利人。银行部门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但必须提供安全的、保密的环境,还要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取款权利人,以维护储户存取款的安全。农行与其他涉案银行属银联成员,按银联协议的约定,涉案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应视为农行办理业务场所的延伸。异地银行是代理被告履行支付,其代理行为并不与原告构成新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上述银联成员金融机构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识别取款权利人,不能维护储户存取款的安全,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被代理单位化州农行承担。因此,请求化州农行赔偿其财产损失35329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化州市支行支付财产损失35329元给黄某荣。
银行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化州农行不服,上诉称涉案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不应视为农行办理业务场所的延伸,且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露、存款是否由原告本人取得等事实应根据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来判定,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发生银行卡存款被盗取,其责任亦应由黄某荣承担。
  茂名市中院二审认为,对黄某荣的35329元存款被盗事实,黄某荣提供了银行对账单、公安机关报警回执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化州农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黄某荣的存款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在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存款35329元是黄某荣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取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兑付35329元给黄某荣。
  虽然涉案存款在建行等其他银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上被取走,但由于黄某荣的金穗通宝卡是银联卡,所以该卡发生的交易均只应与发卡行即化州农行有关,其他银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在本案中应视为化州农行办理业务场所的延伸。所以,二审法院认为,化州农行的上诉理据不足,,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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