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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政策制造了教育不公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4年07月19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熊丙奇


  □熊丙奇

  ◆按照北京市教育部门的理解,北京根本不必解决任何非户籍学生的求学问题,也没有解决的义务和责任。这种理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危害性:首先,这把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与户籍连在一起,是明显的户籍歧视;其次,地方教育部门把户籍与求学联系在一起,已经成为一种定式工作思维,进而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求学问题作为一项负担,能推就推。
  9名打工子弟诉北京市教委剥夺其在京报考普通高中资格一案,7月11日有了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指出受教育权被剥夺一说,被告认为,《教育法》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方政府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同时,原告依然享有在户籍地报考普通高中的权利。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被告认为主要应由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承担(7月12日《河南商报》)。
  笔者一直期待法律能给受教育者一个公正的说法,但很明显,目前的判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被告北京市教委将保障未成年受教育权利的责任理解为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则与眼下国家推进教育公平、给随迁子女同等求学机会的精神背道而驰。
  按照北京市教育部门的理解,北京根本不必解决任何非户籍学生的求学问题,也没有解决的义务和责任。这种理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危害性:首先,这把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与户籍连在一起,是明显的户籍歧视;其次,地方教育部门把户籍与求学联系在一起,已经成为一种定式工作思维,进而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求学问题作为一项负担,能推就推。
  今年,这种情况在发达地区特别突出。各地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都设置了较以往更高的门槛,其理由往往是:因城市户籍适龄学生增加和教育资源有限,在解决户籍适龄学生求学需求之后,已无多少剩余学位可以解决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对此,网友称这是以求学门槛把随迁子女赶出城市的节奏。
  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目前无任何行政问责——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接收随迁子女求学的条件,因此,哪怕其设置的门槛再高,上级行政部门也听之任之。这就是近年来舆论一直质疑北京等地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门槛过高,可这一标准依旧被执行,并越来越严重的主要原因。
  这时,就需要法律来救济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应该是我国出台教育政策规定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应该依此审理涉及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案件。但事实上,我们并没有从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这一点。
  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定,有的不符合上位法,这就需要法院认真审理:按户籍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这是在依法保障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吗?
  退一步说,就是按户籍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出发,也要追究目前的保障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基础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是以地方财政(县乡或区县)为主,这就使得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直接和当地的财政实力挂钩。这种经费保障体系,制造了基础教育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和校际差异。如果法律不能追究地方政府保障不力的责任,也应该追问目前的保障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责成政府部门对保障体系进行调整。从落实平等受教育权出发,我国应建立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新的教育经费保障体系。
  地方法院或对此无管辖权,但全国人大作为立法部门,是有权且有责任去监督法律实施的。全国人大应该就目前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情况,去检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的落实情况;并要求政府部门清理制造教育不公的歧视性政策,建立能保障法律落实的制度。这才是推进教育公平的积极作为,而不是听任侵犯平等受教育权的行为一再发生。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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