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记者 郑展能
卡在手中,却被异地盗刷,只要持卡人守住两点,损失就由银行来赔。 1、明确自身义务: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应尽到相关的通知义务。比如报案、打印涉案卡的交易明细、知会银行等。 2、明确银行义务:银行作为发卡行,有责任通过技术或硬件改造手段加强风险防范,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的安全。银行没有成功识别伪卡交易,就存在过错。 具体而言,即储户意识到卡被盗刷后,立即去银行网点打印交易明细,证明人卡未曾分开,资金是被人盗刷,并非是自己提现;证明银行没尽到识别伪卡交易的义务。明确这两点,损失就由银行赔偿。 此外,持卡人日常应降低被盗刷风险,包括:1、银行卡勿轻易借给他人使用;2、刷卡时,遮挡密码;3、在ATM机上操作时,注意机子有无异常,四周有无可疑人员。 案例一 证明人卡同在 银行全额赔款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梳理发布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民葛某去年忽然收到手机短信提醒,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广东茂名发生12笔交易,总金额977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对事情经过合理陈述,并提交了保存的真卡、历史明细清单、手机短信及接出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证明银行卡被伪造盗刷。 虽然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均由葛某掌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实葛某对账户、密码泄露存在重大过失。而银行向葛某发放银行卡,对葛某负有信息密码保护的义务、按时支付本息的义务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卡被复制伪造,银行所认可的各种交易终端机具、交易系统却未能有效识别伪卡,导致卡内资金被盗刷,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葛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银行存在过错,因此裁定银行赔偿葛某损失97768元及利息。 案例二 不能证明伪卡 银行无需负责 2014年6月30日,身在福建的阿青在查询余额时意外发现,信用卡负债49000余元。原来,其银行卡于半个月前在深圳一珠宝楼,被他人异地盗刷,损失金额达到49000元。 阿青起诉了银行及珠宝楼,主张信用卡被他人伪造,是伪卡消费,请求判令银行及珠宝楼共同赔偿损失49000元及利息,同时判定银行恢复其金融信用信誉。 然而,银行拒绝了阿青的要求,给出的理由是阿青缺乏证据,证明是他人盗刷,造成自身实际财产损失。而珠宝楼则辩称,其在收款构成中已尽审查义务。 经查,涉事银行卡背面签有阿青名字,但消费单上的名字并非阿青之名。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因为阿青一缺乏证据,证明是伪卡消费;二也缺乏证据,证明事发时银行卡在其身边。因此银行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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