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甘肃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一民警驾驶一辆套牌车在陕西宝鸡被交警查扣。事发第二天,甘肃几名民警大闹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中队,宣称是“为了办案方便才悬挂陕V牌照”。记者电话采访崆峒公安分局一朱姓局长时,却遭到对方威胁恐吓。@华商报 @欧阳晨雨:执法办案需要一个正当的“免罚”理由,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有真实可信的证明,而不能挂在嘴上当“通行证”。 @铖铭木门:这种执法者“不服法”的强硬态度,可以看作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来的,是一道让人不安的特权寒光。 ◎微观·杂谈 @金泽刚:对于一起定性清楚明了的刑事案件,先进行民事赔偿,促进双方的和解,无疑有积极意义。现行《刑事诉讼法》也专设了轻罪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被追诉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能够达成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但刑事案件不能够追求以赔偿来息事宁人,否则极容易发出背离法治的错误信号:我有错(罪),但我也有钱! @朱达志:现在不是空喊“有条件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时代了。政府靠企业垫资,企业又靠包工头垫资,包工头没钱或不愿额外拿钱出来垫,就只能拖欠工人薪水了,如此搞工程肯定会出大问题。民生工程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科学稳妥推进,别指望一口吃出一个大胖子。即便是真搞政绩工程,也别忘了“欲速则不达”的古训,不要急哄哄地“大干快上”。 @普沙岭:现在城市管理,都强调系统性思维,要对政策效果和结果负责。应对雾霾天,在北方很多城市,都是冬天里一个长期性的工作,总要在主要职能部门的统筹下,协调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政策出台、措施收回,都有章有序,绝不凌乱。只有这种政策节奏感出来了,各种确定性的政策发布“惯例”形成了,大家才能多一些积极心态,认同这种“看天多变”的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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