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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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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料新规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6月18日版次:09

  自配料约占饲料总量的40%,规定实施后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张帆)据农业农村部网站6月16日消息,为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第307号公告,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明确了九条规定。规定涉及养殖者生产自配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要求和规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与商品饲料限制性要求一致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该公告答记者问时表示,2019年,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量约为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对于在自配料中添加兽药,公告提到,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除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
  据悉,这一点与商品饲料的要求完全一致。生产实践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
正规途径购买原料和添加剂
  原料、添加剂使用方面,公告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自行配制饲料。
  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自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当与农药、化肥、化工有毒产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饲料产品安全与养殖动物健康的其他物质分开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养殖者购买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其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界定的核心是“自产自用”
  公告明确,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应当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养殖者自配料不得对外提供;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配制服务。此外,公告要求,反刍动物自配料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
  对于公告所指的自配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者生产的就是自配料?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
  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
  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全部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总之,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
  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自配料约占饲料总量的40%,规定实施后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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