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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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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挂钩”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10月14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消息,针对“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限制违反计划生育的人报考,合理吗?”的网民留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近日回复称,判断是否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应当对照生育行为时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确定,不符合规定的,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10月12日澎湃新闻)
  @余明辉:在不合情也不合法的基础上,仍然实施“招聘挂钩计生”,无疑是另一种违法的招聘歧视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是所有单位和地方实施就业招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否则搞变相的招聘限制条款,就与国民平等就业原则和精神相抵牾。
  应该说,对当地而言,如此道理不应该不明白,但在有人举报质疑后,仍死鸭子嘴硬的认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违规生育就是违法,现在还应该受到就业招聘的限制。问题是,过去违法,不代表现在还违法,进而被限权等。
  往轻了说,这是对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是一种用法能力问题;往重了说,这就是一种人身在现在思维却还在过去的典型表现,是一种管理观念陈旧,不能与时俱进的懒政行为。
  @阿丁:面对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质疑的留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回复称,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豫人社〔2015〕5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判断是否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应当对照生育行为时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确定,不符合规定的,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言下之意,就是在“招聘资格和基本条件”中明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报考”,是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
  然而,我国法律溯及力一般遵循“从轻原则”,其出发点是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指在新旧法律更替后,审理在新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时,应当比较新旧法律对于该项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择轻而从。其道理就是既然观念、法律已更新,原先的行为不再是违法,再对行为人处罚没有意义,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计划生育法规同样适用“从轻原则”,以前“二胎”“三胎”属于超生,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现在是鼓励生育“二胎”“三胎”,根本不是什么违法行为,当地政府部门拿过时的法规说事,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设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报考”限制条件,显然不符合“从轻原则”,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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