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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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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出新规

运输环节按普通货物进行,确定资源化利用的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12月18日版次:09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任亚航)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根据通知要求,新修订的《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
  记者梳理发现,相较于2019年的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从原来的18条,增加到22条。进一步明确了依据、适用范围、遵守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回收处理应具备的条件等。指导意义更强。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设立1家以上县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的调查监测。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在资金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处理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农药经营者上下游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并签署相应协议。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办法》指出,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在运输环节实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进入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资源化利用单位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
  “对包装废弃物内残留农药的研究实验数据表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能够做到风险管控,对环境风险小,特定条件下可实施豁免。”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张耀中说。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二级调研员尹燕思介绍,原来的管理办法,按危险废物管理,每吨回收处理费用在8000元以上;新修订的《办法》,满足条件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经测算每吨在1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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