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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4版: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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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新者 索赔300万元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2年04月02日
版次:
04
最高法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销售伪劣种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等,体现人民法院加大对涉种子侵权违法犯罪制裁力度,切实保护和激发种业原始创新的坚定态度。
知假售假
“买卖”同处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先后两次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给肖某某。该批假豌豆种被5农户购买后种植,造成农户损失14万余元。案发后,肖某某赔偿5农户损失,陆某某归案后退赔8万元,由肖某某赔付被害人。
知假售假,“买卖”同处。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最终,三人分别受到处罚。
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案件被告人知假售假,坑农害农,社会危害严重。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处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
打击“盗版”种子
为创新者撑腰
种业创新是我国农业科技化和现代化发展的缩影,培育良种新种,是保障粮食高产稳产的“底气”。近年来,“仿冒种子”“套牌种子”等不良现象频现。
2019年7月19日,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举报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高科公司为“南粳910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后认定金大丰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构成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四被告生产、销售侵权种子数量、金额特别巨大,且还存在真假混卖、多次销售、仓储巨大,以及种植后杂稻较多等危害粮食安全的严重情节。综合考量“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的知名度较高,侵权人主观恶意较大、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判决四被告停止侵害,考虑惩罚性因素并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四被告连带赔偿高科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打击“盗版”种子,是为创新者撑腰打气,更警示侵权者违法的代价。本案是司法与行政合力保护、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适用惩罚性的因素,对权利人主张的3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取得了维护品种权及种业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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