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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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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售假”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3年03月25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电商直播改变传统销售模式的同时,也成为少数不法分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灰色地带”,各种良莠不齐的保健类产品出现在各大直播平台。一些热销的发电背心、能量枕头、降压手表等产品专盯老人、渗透乡村。(3月23日新华社)
  @蒋昭曦:与线下店铺、传统电商等销售模式相比,直播带货具有更强的即时性、受众更加广泛、带货和发货分离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时更容易面临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而一些消费者的隐忍无形中又助长了不法商家“顶风作案”的气焰,个别直播平台正沦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灾区”。
  问题屡禁不止,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使然。在高额利润面前,过低的违法成本,不足以对带货主播、直播平台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因此,规范直播电商行为,从根本上看,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并提高违法成本。现行的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对制假售假等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有关部门应秉持对假货“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叶金福:对“直播售假”行为必须露头就打。首先,平台要“出拳”。相关平台应制定合理的自治规则,对于“直播售假”的主播则要进行反向惩罚,或整顿,或禁播,倒逼其诚信卖货、守法卖货。
  其次,监管要“出拳”。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要对“直播带货”行为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地监管督查。一旦发现存有“直播售假”行为,就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惩重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其三,法律要“出拳”。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尽快立法完善网络直播行为,通过立法的方式让“直播售假”违法失序行为及时被规制。另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对“直播售假”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禁业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
  @余川:在“网红”带货模式中,带货主播们分为广告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不同的角色。在法律上,广告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所要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模糊不清的。在一个个销售神话的背后,“网红”带货质量堪忧、出现问题后维权难等现象也同时存在。
  玩直播如果见利忘义,乃至扔掉法律而一心钻进钱眼里,卖的假货越多,赚的不义之财越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越大。直播卖假货,必引“祸”上身!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有一颗敬畏之心。如果缺乏敬畏,就难免出事,甚至出大事,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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