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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10版: 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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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非鱼养殖户私设暗管排放尾水被罚10万元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4年03月21日
版次:
10
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王某某诉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王某某的诉求,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对王某某因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尾水而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
2022年9月5日,文昌市执法局在对位于文昌市文教镇宋六村委会昌远村的王某某养殖场进行环境执法时发现,该养殖场自2006年底投入使用以来,在没有设置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存在利用暗管非法排放养殖罗非鱼过程中产生的尾水的行为。执法人员于同年4月17日在现场调查中确认了这一违法事实,并立即委托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养殖场外排尾水进行了采样和分析。
现场勘察期间,王某某认可通过私设暗管将养殖尾水直接排放至养殖场外界的事实,但其辩解称没有设置排污管、只设置了进水管,因鱼塘水满才外排。
检测结果显示,尽管有六项指标如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硫化物和氨氮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但磷酸盐一项严重超标,且总氮无对应的评价标准。这表明,王某某排放的养殖尾水已构成水污染物,可能对周边水体产生负面影响,影响水质并危害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下管道,当鱼塘水位上升至一定高度时,养殖尾水即通过该暗管直接排放至外界环境,据此可以认定王某某私设暗管排污的行为客观存在,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采取的法律责任。
针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文昌市执法局先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随后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王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暗管;又向王某某送达了拟处罚款23.4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鉴于王某某在调查过程中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其违法情节轻微,且承诺进行沉淀池改造,文昌市执法局最终在充分考虑其整改措施后,依据相关法律从轻处罚,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对此表示异议,并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指出,不论水产养殖尾水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只要含有污染物并未经合规处理即对外排放,均属于水污染物,必须受到《水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约束。王某某提出的养殖尾水不属于水污染物、无需受排污许可管理的主张未能得到采纳。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南方农村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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