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南方农村报

<< 上一版 下一版 >>

禁渔期捞一条鲤鱼 四川男子被判拘役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4年06月13日版次:10
  “我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前往赵化镇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等刑罚。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四川省设立的水生动物保护期,禁止所有形式的捕捞活动,包括钓鱼和放生水禽,以及禁止在此期间销售或收购通过捕捞得到的水生动物。
  3月25日夜晚,韦某带着渔网和背篓,前往沱江河流经怀德镇旁的大石盘。正当他使用渔网捕鱼时,怀德派出所民警立即将其拦截,并当场缴获了作案工具及重达1.1公斤的鲤鱼一条,罪证确凿,被明确涉嫌非法捕捞行为。
  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韦某所在位置为禁捕区,其所用捕捞工具和方法均属违规,直接造成的损失超过一千零五十六元。韦某的行为随即被定义为非法捕捞,进一步被司法机关予以起诉。
  5月29日,该县人民法院在赵化镇举行了案件审理。韦某在庭审中表示,原以为在家门口的江边捕鱼,是一件小事,并没有预料会触犯法律。
  经审理,法院认为其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情节严重,遂依照法律规定对韦某进行刑事处罚,包括拘役和缓刑,并没收了用于犯罪的工具。
  法官强调,水生资源在禁捕区及禁捕季节中需受到特别保护,任何人使用禁止的工具或方法在这些特定时期捕鱼,均无需考虑捕捞量的大小,即构成非法捕捞。
 □宋君常 袁伟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