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南方农村报

<< 上一版 下一版 >>

“数据杀熟”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4年12月14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正在开展,明确要求重点整治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消费者在不经意间被算法“算计”,专项行动传递出坚决整治这一乱象的信号。(12月10日新华社)
  @光明: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就用户习惯的培育和互联网对于日常生活的“改造”程度来看,可以说是非常成功和彻底的。但是,正如“大数据杀熟”疑云的发酵所示,消费者或者说“用户”对于平台的信任明显与它的发展规模是不匹配的。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原因之一就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互动”明显不足。
  比如,大量的平台对于商品和服务并没有直接的“定价权”,而更多只是扮演着撮合交易的“媒介”作用。但这一点其实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对于价格差异现象,消费者往往会直接略过服务提供商、代理商等其他环节,而把责任完全归咎为平台的“杀熟”。这样的信息不对称无疑提醒,平台应该更加重视向消费者的“科普”,让平台的运行逻辑和机制更加透明化、社会化。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客观看待“大数据杀熟”现象,对于平台增进消费者在其他方面的信任度,也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就现状看,这些必要的互动和解释工作,不该只依靠媒体的“追问”和调查,而更该有平台的主动为之。
  @徐宁:大数据“杀熟”背后,是商家对“算法”的滥用。一些商家并非依据商品本身的性质功能,而是根据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分析结果对商品定价,使处于相同交易条件下的消费者面对的价格不同。这种大数据“杀熟”行为,违背公平诚信的原则,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从商业角度看,商家逐利可以理解,但当算法成为“算计”消费者的工具时,便触及了商业伦理的底线。从长远看,这样的算计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尽管短期内可能带来利益,但会逐渐瓦解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
  大数据信息应该更多用在改进产品和服务上,而不该用来侵犯消费者权益,“杀熟”杀掉了信任,最终结果,恐怕“杀”的还是自己吧!
  @金歆:法有禁令,为何难以杜绝?大数据杀熟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除非消费者十分警惕,否则很难发现;一些平台凭借信息优势地位,以时间地点不同价格会浮动、针对新用户有优惠等理由,为大数据杀熟的行为辩护,只想蒙混过关,不想改正;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也不够畅通,以诉讼方式维权费时费力,用户对算法决策缺乏技术层面的了解,也导致举证极为困难。因此,针对大数据杀熟,要切实优化监管举措,多管齐下,改变“人人喊打又办法不多”的局面。
  大数据杀熟,实质就是经营者对算法的滥用。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要做好对平台的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法律层面上对自动化决策进行了规范,但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要拿出更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措施,促使平台切实履责。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主动作为,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做好相关执法查处。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