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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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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5年03月18日
版次:
02
| 漫谈 |
新闻背景:消费之后,在社交平台发布对商家“种草”或“避雷”的点评,是近年来兴起的消费新风潮。然而,部分商家认为负面评价损害了自身的名誉权,由此引发一系列官司。(3月16日新华社)
@白阳: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的点评中,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行为。对于合理的批评意见,经营者应有“容人之量”,针对不足采取改进措施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不能“玻璃心”甚至攻击报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利,把握好批评的分寸尺度,依法理性维权,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盛玉华:虽然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并未直接使用“差评权”这一表述,但这实际上是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在互联网交易场景下的具体体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有明文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服务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
其实,消费者的真实差评是知情权实现的重要信息源,也是监督权的直接行使方式,刻意压制差评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目前根据相关法律,对虚假宣传的最高罚款为200万元,相较直播间虚假评价带来的收益,违法成本不过是九牛一毛。唯有保障评价体系的真实性,才能形成健康网购市场生态。
@戴先任:服务提供者面对消费者的质疑、不满,更应该多一些自省,查找自身服务的不足,把消费者的吐槽化为积极向上的动力。如果服务提供者面对差评“一触就急”,不能容忍差评,也就关闭了与消费者进行良性互动的大门,不利于服务提供者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当然,对消费者来说,进行消费评价也不能想怎么评价就怎么评价,要进行客观评价,要避免评价涉嫌侮辱或诽谤,或通过恶意差评获利。如此前也有人因为恶意差评遭到商家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要知道,“差评自由”也不是没有底线,没有边界的。消费者“差评权”要保护也要规范。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差评权”,也要对恶意差评说不,才能促进商家、消费者构建良性博弈关系,促进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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