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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行贿也是一种源头反腐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5年02月26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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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便于查明受贿事实而对行贿者“法内施恩”,还是“社会风气决定论”下对行贿行为的种种解释,都不应成为新时期法治精神的构成要素。特别是在当前情况下,从受贿者一端入手雷厉风行整肃吏治固然重要,但除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的制度环境,还必须通过风气的扭转和文化的调养,让依政策办事、靠法律说话成为人人遵循的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城乡无异、贫富无差、官民无别。
  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检将积极推动中央层面在社会治理、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文件的出台;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开展批量查询、网上预约查询;启动职务犯罪记录库建设项目(2月22日新华社)。
  曾几何时,逢年过节,对于某些官员来说,门前车水马龙、宾客盈门,礼品堆积如山、数不胜数,已成常态,而在这背后,是权力寻租下的人脉经营和利益交换。其中,受贿者以公权换取私利固然为人不齿,趋之若鹜的行贿者在“世风如此”的无奈叹息之外,是否也有着“愿者上钩”的不纯动机?而以法治观念加以经纬,则是一则争论已久的话题——对于行贿与受贿行为,是否应该确立同等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主要出于侦查需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行贿与受贿设置了高低不一的立案底线和轻重不同的量刑标准。
  以个人犯罪为例,行贿立案标准为1万元,受贿为5000元;对行贿犯,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对受贿犯,最高可判处死刑。同时,在舆论中,对于一起同时存在行贿与受贿行为的职务犯罪案件,“出卖”公权的官员往往更能博取人们的眼球,“购买”公权的一方则往往被选择性忽视。
  不过,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没有行贿者以金钱腐蚀权力的企图,那么受贿者权力寻租的欲望纵然再强烈,也只能停留在空想阶段,而无法形成完整的交易链条;同样,对于行贿者而言,如果官员个个都能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再多的财富也不能变身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赃款赃物”。也就是说,如果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来剖析贿赂犯罪形成动因的话,那么行贿者与受贿者其实既是那只“苍蝇”,也是那个“有缝的蛋”。
  因此,无论是从犯罪动机衡量,还是以社会危害性判断,行贿者与索贿者既是被拴在同一条犯罪线条上的“蚂蚱”,更在权钱交易供应与需求的“市场逻辑”中扮演者买方与卖方的对等角色。不过,这样的观念不免会遭受到这样的挑战——长期以来,人们总习惯于对作为受贿主体的官员在遵循制度法治的要求之上附加践行高尚道德的理想,而对于作为行贿主体的权力弱势一方,则往往以个体在“人心不古、以钱开路”畸形文化之下的羸弱对其作一种充满同情和无奈之感的宽恕与开脱。换言之,官员受贿不仅仅是一种犯罪,更是对其自身道德角色的一种否定,“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自然应该罪加一等;反向观之,似乎行贿则是人们在法治正途之外的最差选择,而“坏风气”的形成首先源于某些官员的自甘堕落。
  显然,无论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还是反腐文化的滋养培育,都必须扯断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利益纽带,都必须让行贿者与受贿者付出与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相应的成本与代价。无论是便于查明受贿事实而对行贿者“法内施恩”,还是“社会风气决定论”下对行贿行为的种种解释,都不应成为新时期法治精神的构成要素。特别是在当前情况下,从受贿者一端入手雷厉风行整肃吏治固然重要,但除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的制度环境,还必须通过风气的扭转和文化的调养,让依政策办事、靠法律说话成为人人遵循的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城乡无异、贫富无差、官民无别。
  法治形成文化,文化保障法治。严惩行贿也是一种源头反腐。只有让行贿者付出与受贿者同等的犯罪成本,才能让制度内部诸元素之间实现“阴阳平衡”,才能让曾经往复于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因果链条完全断裂,才能让那些流淌于法治河床之外的利益暗流彻底干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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