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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捐门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5年06月09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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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议|
  新闻背景:6月3日,患白血病女孩小乐平一家收到一份要求退捐的说明函,广州一家爱心企业联系上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希望在打给他的20万元爱心款里,退回15万元。“原计划捐款金额为2万元,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汇款误办理成20万元(多加了一个零)。经重新考虑,愿意捐款5万元。”(6月5日《南方都市报》)。
  毕舸:企业“悔捐门”暴露出“激情式慈善”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民间慈善潜力依然得不到充分有效的释放路径,这与此前各类公益组织被曝出的“丑闻”不无关系;另一方面,这种松散的、自发的“激情式慈善”,来自人们对弱势群体关怀的一时激情,但激情过后,就会产生许多后续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激情式慈善”对被捐助的个体,往往有“放大效应”,结果是受捐助者获得了过多的公益资源,而其他未被媒体聚焦却也亟需帮助的人,则求助无门,这其实也是公益资源的浪费。而解决此类问题,唯有中国慈善事业的法制化加快,包括对于捐助者、受捐者各自的义务和权利界定,以及对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加速公开透明的倒逼,才能真正让公益慈善事业摆脱如今的困境。
  杨涛:作为一种无偿赠与行为,捐款能不能反悔呢?事实上,在《合同法》修订以前,许多企业在电视机前等公众场合表态进行公益捐赠,赚够了眼球,同时也做足了广告,但是,事后却以各种理由反悔。针对这种情况,《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那种表态要捐赠、事后却没有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因此,既然对公益捐赠作了表态,就不能反悔,而对小乐平的捐赠就是公益捐款。更何况这家企业不但对捐赠作了表态,还实际支付了20万元。所以,这家企业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退款的。
  苑广阔:如果企业所说的都是事实,那么出现这样的差错,还是情有可原的。如果受赠人不愿意退回15万元,可能就需要这家企业负责爱心捐赠的具体操办人来承担这笔“损失”,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值得欣慰的是,受赠人在收到爱心企业要求退回部分善款后的请求后,也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并且答应在有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署退款协议,退回15万元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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