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5版:一周天下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安徽高院登报向蒙冤者道歉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5年09月12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9月7日,安徽省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的16版上出现了一则与众不同的公告。
  这篇公告称:“2012年7月25日,我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在公告最后一段,还列出了这19名赔偿请求人的名单。
  公告的落款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法院在报纸上登公告向市民道歉,这在我国还是破天荒的头一次。
  据了解,此前邱超等19名原判有罪的人员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意见,安徽高院最终听取了该意见。
  该案主犯的辩护律师翟呈群在微博上@安徽高院,并向其勇于纠错表示敬佩。
点评
  对当事人来讲,法院和法官就是国家的代名词。同时,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机关不是封建“衙门”。群众提合理要求不是“刁民”无端滋事,群众错了,可以纠正,犯罪了可以被依法制裁。各级机关也是一样,错了需要勇于承认错误、纠正错误。因为他们不仅仅代表自己,更代表着国家形象和信誉。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我们要为安徽高院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点赞。
 
 
未经南方农村报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