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下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通报称,因任内连续三名厅级官员落马,新乡原市委书记李庆贵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通报指出,要强化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使问责成为常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通报指出,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等3名厅级领导干部。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 点评 从常理而言,治下出现如此严重贪腐事件,市委书记无论是否知情,都不应独善其身。但在此前,只祛除“害虫”,鲜少追责地方一把手几乎是处置常态。更有甚者,同僚及下属“犯事”,有的一把手非但把自己择得干干净净,还将此作为政绩以示“反腐有力”。这显然有悖常情常理,民众对此难免多有不解不满:似乎一做书记,就像进了保险箱。所以,李庆贵因“领导责任”被免,仍具有风向标意义。这一案例表明,一旦班子成员乃至属下官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身为“一把手”的党委书记不再像以往那样,能高高挂起,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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