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84条新增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无论是请人代考,或者代人考试,当事人受到的处理远不止此前的纪律处分那么简单,而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详见今日头版报道)。 作为岁末的两项例行“大考”,公务员“国考”和硕士研究生统考即将先后拉开大幕。刑法修正案(九)选择此时施行,或许只是一种巧合,但其效能否立竿见影,很快便能见出分晓。考场舞弊古已有之,久治难除。毕竟,在中国这样一个考试文明积淀深厚、考试制度可称严密、考试功能与社会结构高度耦合的国度之中,即便惩处考试舞弊利剑高悬,但在侥幸得手后随之而来的丰厚回报面前,总会有人孤注一掷、铤而走险。 近百年前,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便将“考试权”作为“五权分立”国家结构设计中的重要柱石,与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相提并论。虽然在现实与历史的不同语境中,此“考试”非彼“考试”,但自古至今,特别是贵族社会彻底崩溃之后,在中国社会,考试所被赋予的重任,绝非令英才脱颖而出的单纯教育选拔功能那样简单,更有着促进社会阶层有序上下流动、对权力分布状况和资源配置格局不断进行调整的重要责任。在如此前提之下,无论是绵延一千多年之久的科举制度,一度将考试与士子身份的跃进和解决官僚来源问题一体完成,还是现代教育兴起特别是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之后,“学而优则仕”的梦想已经难以完全被托付于一场高考,考试制度在赋予社会成员机会均等的价值意义却始终没有被削弱。 可以想见,如果没有考试,“知识改变命运”便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没有公平的考试,“龙生龙凤生凤”的新“门阀社会”必然又会卷土重来。在中国,“一考定终身”模式虽然有着不尽合理的残酷性,但只要制度运行始终处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就不会失却存在合理性的根基。即便是在一个崇尚市场自由的社会中,也无法拒绝包括公平考试制度在内的法治体系对于基本文明价值的呵护和维系。在中国,尽管高考制度屡遭诟病,但矛头多指向具体的教育理念和考试内容等方面,很少有人会对高考作为当今社会最具公正性制度工具的属性产生怀疑。 无论考试如何残酷,无论考试如何重要,其都不是舞弊行为的理由,都不是庄严法律对参与考试舞弊者可以网开一面的借口。其原因便在于,公正考试对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底线价值,其所体现出的严密组织性、公平竞争性和程序正义性,非但不能够被假借改革之名加以剔除和严格,相反,在市场价值越发凸显的时代氛围中,越要加倍坚守和呵护。对考试公平精神的任何亵渎和戕害,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与贩卖人口活动中的买卖双方、贪污腐败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一样,考试舞弊中的请人代考者与代人考试者是不法行为得以实施的共同主体。虽然此前一经发现,请人代考者往往会被取消全部成绩并遭禁考数年、代人考试者则会被所在单位严厉处分直至开除等,但相对于其对考试声誉的破坏、对考试公正的践踏而言,如此惩罚不过隔靴搔痒。此番将“雇枪者”与“替考者”同时入刑,自然体现了“重典治乱”的思路。只不过,不仅要立法给力,执法也要严格。如此,方能真正还考场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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