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2版:评论/读者之声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最”责难逃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6年01月19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网议|
  新闻背景: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1月14日《钱江晚报》)。
  龙敏飞:为何,还是会有人觉得这样的处罚有些过分呢?这一方面,是反思法律本身的一次机会,当法律的处罚引发公众的争议时,说明法律有必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以便让法律本身更具民意基础,毕竟法理不外乎人情。另一方面,这也是一次反思政府部门工作的契机。众所周知,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法律顾问,也不是所有的创业者都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现实下,政府部门的工作,就应该有所延伸。
  何勇:对于“最优秀”炒货店被罚20万元引起争议一事,立法者、执法者应当检讨、反思,有必要考虑完善、修改这一规定,或者进一步细化这一规定,不能搞“一刀切”,让经营者和执法者都能更好的操作。当然,在没有修改规定之前,执法部门通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最终处罚,这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值得肯定,也该成为处理这类违规广告行为的执法标配。
  王琳:广告法引入惩罚性罚款来震慑广告违法者,并预防后来者,这无可厚非。国人饱受虚假广告之苦已久,太需要“史上最严广告法”来解套了。从法律权威的树立来看,“史上最严广告法”还需辅以“史上最严执法”。去年广告法的修订,在媒体的聚焦之下也曾引发全民围观,一些广告从业者反应迅速,对“禁用极限用语”也多有吐槽。甚至,有一些段子手在第一时间就以广告策划的方式戏谑了这一修订,诸如“好到不能写进广告里”“价格优惠到违反广告法”等,都曾在朋友圈内多次刷屏。
  张立:在《广告法》尚未修改之前,在对老方使用“最优秀”是否存在欺骗,或者欺骗多少的情况下,老方还是要遵守《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及时“去最化”。还有,市场监管局的执法力度也不能减弱。在考虑好诸多因素后,不管老方是否因“最优秀”糖炒栗最终被罚款20万元,对于老方,对于《广告法》都是一个检视、调整自身行为的有利契机,也都是一个应该被尊重的适法过程而被牢记。
  刘建国:公众的疑虑和纠结,依然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对象和标准,是否会具有选择性,甚至采取差别化的执法方式。面对如此众多的广告,偏偏对“最优秀”的炒栗子下手,如此的重罚手段面前,就可能引发执法信任危机。法律的存在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一碗水端平”,在法律面前没有遁形者。尤其是,要避免执法具有空白和缝隙,不要让个别或少数人“中枪”,而是涵盖所有行为人,避免出现“漏网之鱼”。
 
 
未经南方农村报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