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未按规定流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镇政府却不履行管理职责怎么办?近日,在肇庆一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高要区大湾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的行为被认定违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
据介绍,在今年一次对辖区内土地污染情况的摸排中,高要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发现大湾镇大田第三经济合作社山地有进行生活垃圾填埋作业,场内蚊蝇飞舞,大量生活垃圾发出阵阵怪异气味,场内垃圾虽被大量覆盖,但未按照标准流程进行填埋,未发现该垃圾填埋场建设有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必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2017年3月7日,高要检察院对大湾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解决违法填埋生活垃圾给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4月5日,大湾镇政府对高要检察院作出回复,表示镇政府已经对该垃圾填埋场进行围闭处理,环境污染情况将逐步改善。然而,4月10日、13日,高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两度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场地仍未围闭处理,运输垃圾车依旧正常出入,现场环境也没有较之前有所改善。根据某环境监测公司提供的监测数据显示,该填埋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臭气浓度等多项指标均已超标。高要检察院遂依法向鼎湖法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对于被告是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成为了争议焦点。鼎湖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案涉垃圾填埋场的化学需氧量等多项指标均已超标,对周边的大气、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应当对其予以整改。经公益诉讼人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虽采取一定措施对案涉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治,但这些措施并没有完全消除堆放、填埋垃圾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的影响,被告未能按规定完全履行其处理生活垃圾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鼎湖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认定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的行为违法,限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对涉案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作出行政行为,解决该垃圾填埋场造成的污染问题。
据悉,在这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由鼎湖区法院院长温汛强担任审判长,高要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立担任公益诉讼人。这也是肇庆市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以来,地方法院及检察院“一把手”首次同堂办案。肇庆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次法检两院“一把手”同堂办案,一方面为广大法官、检察官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彰显示司法机关对于肇庆市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让更多老百姓真切体会到司法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