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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商贩跨省卖烟被判刑10年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7年08月12日
版次:
05
因从山东多地收购卷烟运至浙江批发销售,49岁的杭州商贩杨夏玉近日获刑10年。她的经历不是个例。在我国,烟草的零售、批发等环节均需得到行政许可,但在利润驱动之下,仅有零售资质而跨地域进行批发的经营者屡见不鲜。
杨夏玉的户籍地在杭州市富阳区,多年前与丈夫在山东枣庄、杭州开有店铺。2014年,杨夏玉发现,在杭州,某些品牌的香烟供不应求,而在山东,这些香烟比较常见。
杨夏玉启动了这桩生意。2014年6月,她在山东枣庄申请到了该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这桩生意没做几个月,杨夏玉就被“盯”上了。原来,根据杨夏玉获得的零售许可证,其零售香烟的地点只能在山东枣庄的店铺,且只能从“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进货,不能私下通过其他零售商、烟草公司工作人员。
此外,她并无“批发企业许可证”,该证与“零售许可证”的区别是,后者无权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的香烟,更被禁止向其他零售商提供货源。
2015年1月,杭州警方查获了杨夏玉的货车,车内装有528条中华香烟、693条长嘴利群烟、1055条软红长嘴利群烟。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的说明显示,若以零售价计算,这2276条香烟价值69。28万元。按照判决的认定,这只是杨夏玉涉案金额的一小部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一相关案例作出批复,认为此举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进行刑事处罚。不过,杨夏玉的一审判决书直言该《批复》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不应扩大适用范围”。
点评
从刑法谦抑的角度看,这种持有许可证跨区域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需要重刑施罚,还值得商榷。具体到杨夏玉案,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等,酌情考量各地判例,从而作出更合理判决。当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应修缮法律及解释,填补真空地带,让相关批示跟司法解释造成的“同案判罚标准不同”的争议早些消弭,也最大程度地释放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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