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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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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天河最贵,一亩最高补40万元

广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公布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08月19日版次:04
  南方农村报讯 日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其中,征地补偿最贵的是越秀区全区和天河区部分街道,达40万元/亩,最便宜的是从化部分地区,为8.5万元/亩。办法还明确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将按照每栋或每户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分等级:
最低8.5万元/亩

  《办法》按各区不同乡(镇、街道)划分,其中越秀区标准最高,全区达40万元/亩;其次是天河区,按不同街道划分了3级,分别为40万元/亩、36万元/亩和32万元/亩。补偿标准最低的为从化区良口镇、吕田镇、流溪河林场和大岭山林场,为8.5万元/亩。
  在广州11个区中,白云区区内补偿标准差异最大,22个乡(镇、街道)共分5级标准,其中景泰街和三元里街道补偿标准最高,达35万元/亩,直逼中心城区;远郊的钟落潭镇最低,补偿价为19万元/亩,区内征地差价达到16万元/亩。
复建安置统一标准:
每户280平米

  本次印发的办法对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280平方米成为房屋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统一标准。办法提出,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栋或者每户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
  如果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可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建安成本价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将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而是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其中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土地补偿面积。区位补偿价是指被征地范围内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50%计算。本次办法也明确了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的补偿标准,其中最高可达2115元/平方米,最低为400元/平方米。
明确不予补偿违建时间节点:
2007年6月30日

  办法明确提出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要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也明确了4类不予补偿情况的房屋,包括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征地预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对于违法建筑,有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2007年6月30日。办法提出,2007年6月30日之前所建设的违法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相关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实施货币赔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转而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而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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