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名村民在参加完东平河游龙活动后,协助村里将龙舟放回龙船亭时,意外被龙舟压住,导致双下肢截瘫。随后该受伤村民将村经济社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村民的行为属义务帮工,判决村经济社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6万元。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情:
扛龙舟受伤告经济社索赔
事故发生一星期前,涉案的龙舟参加完东平河游龙表演,从比赛场地拖回沧江河。2013年6月23日,作为村里的一分子,陈某和其他村民在村干部的指挥下,义务将停放在沧江河的龙舟抬到内河,准备放回龙船亭。
那是一艘杉木龙舟,湿水后大约重1吨。由于龙舟没有把手,不能用提的方式搬运,只能用扛。其间,指挥人员让各位村民做好准备,然后一齐放手,将龙舟卸到水面。不料,在卸龙舟时陈某闪避不及,被压倒受伤。
经诊断,陈某胸腰椎爆裂性骨折导致双下肢截瘫,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当时陈某尚未满36岁,其儿子还不到4岁。从2013年6月23日至2015年11月28日,陈某累计住院治疗523天。期间,村里为其垫付了14万元生活费,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共计30万元以及住院伙食费3万余元。
出院后,陈某将该村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尚余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共计179万余元。
一审:
村民为“帮工”经济社担全责
经济社辩称,陈某是在参加经济社举行的端午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非是义务帮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对陈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此次事件中,村经济社已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参加活动的村民注意安全。此外,游龙表演对服装鞋履有统一要求,陈某未按要求穿鞋,而正因其穿着凉鞋,在放龙船时被水中的铁网勾住,致其不能自如闪开,因此陈某在事件中存在过错。经济社认为,陈某应对其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的过错,村经济社与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此外,经济社还认为一审对陈某定残后的护理费金额判决过高,护理费应按5年计算。
高明法院认为,帮工是指帮工人根据被帮工人的指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事发时,陈某根据经济社的指示并在被告的组织及指挥下与其他村民无偿将龙舟从沧江河抬回内河安置。因此,原告与被告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为经济社抬龙舟的帮工活动中被龙舟压伤,而且经济社在活动期间没有拒绝原告帮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经济社应对陈某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期间,高明法院还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某胸腰椎多发性损伤致截瘫的伤残程度为三级。
据此,高明法院一审判决某村经济社支付陈某赔偿款共计146万余元,其中包括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81万余元、护理费用56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经济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终审:
驳回经济社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当天,经济社通知村民将龙舟从沧江河抬回村龙船亭放置,该行为是村民自主参与的,没有强制要求。由此可知,经济社在事故发生当天并未组织游龙舟活动,而将龙舟抬至指定地点安放的行为,按常理推断应不属于村里的端午活动项目之一。因此,经济社主张陈某是参加村组织的端午活动受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案中,陈某参与抬龙舟并未收取报酬,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工,经济社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陈某受伤时尚未年满36岁,其一直以来的身体状况良好。一审法院结合陈某的年龄以及其现时的健康状况,确定护理费的计算期限为20年,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予以维持。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