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村民在村里一旧小学围墙边堆放了近3万块砖,目的是防止村委会擅自将该小学未经交易平台私自出租给他人。但村委会认为村民的行为占用了公共区域,在向该村民发出《限期清理路边堆放物通知书》后,强行将砖搬走。村民因此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其强行搬走红砖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判令村委会向村民赔偿损失8730元。
村民:村委会强行拉走红砖
姚某林是东莞企石镇深巷村人,2015年9月4日,他在深巷村的一所旧小学旁,整齐堆放了29100块红砖,理由是防止村委会擅自将深巷小学未经交易平台私自出租给他人。姚某林诉称,2015年10月23日,村委会在没有执法权及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擅自拉走他的红砖,拒不归还,造成他的财产损失。
姚某林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并导致他无法正常完成工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村委会赔偿损失8730元及利息。
村委会:已下发清理通知书
村委会则认为,姚某林堆放红砖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占用了公共区域。村委会在多次派人与姚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于10月20日向对方下发了《限期清理路边堆放物通知书》,要求姚收到通知书两天内自行清理红砖,若因建房而需临时堆放,请10月21日之前向村委提出,并登记备案。若逾期不清理又没登记备案,10月22日村委会将集中安排铲车和垃圾车进行清理,一切后果由姚某林自行承担。
由于姚某林收到通知后置之不理,该村委会遂动手清理。村委会称,“姚某林对案涉红砖的堆放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保护措施,而是放任案涉财产损毁、灭失,其应对案涉红砖的损毁灭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村委会无权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而本案被告并非行政机关,其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其强制搬走原告红砖的行为也没有行政法上的依据。据此,法院认定,村委会强制搬走姚某林红砖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侵害了姚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姚因此所受的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金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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