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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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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防范棚改“房票”的市场风险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11月16日版次:02
  肇庆市鼎湖区在广东省率先尝试在棚户区改造中采用“房票”安置模式,棚改户凭由宅基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折算而成的“房票”,便可在鼎湖区内自由购房(11月9日《南方农村报》)。
  近年来,无论是在征地拆迁中,还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抑或推进城乡统筹配套改革综合试验中,“地票”“房票”等补偿机制创新层出不穷,遍布大江南北。提到“×票”,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充斥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诸如“粮票”“油票”“布票”等各类物资供应票证。当然,此票非彼票。二者在出现背景、政策初衷、承载功能、使用方式等方面都不可同日而语,存在巨大差别。然而,虽然时空语境不同,但两种票证也有异曲同工之处,比如都源于政府行为,都是通过将特定财富票证化,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物质要素的有序流动,从而最大程度上推动完成政策目标、满足群众需求和维护和谐稳定等多重目标的一体实现。
  一方面以“补偿+补贴+奖励”的形式打消棚改户思想顾虑,加快拆迁改造步伐,另一方面则通过“资金票证化+兑现定向化”的手段盘活区内房地产市场资源,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制度设计的动机考量,鼎湖“房票”旨在实现政府、市场、民众的“三赢”。事实上,的确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享受到了这一模式的创新红利,居住环境显著改善,生活质量大幅提升。不过,面对起伏跌宕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其潜藏的风险也逐渐外显,典型症候便是当无法增值的“房票”遭遇了持续上涨的房价,丰满理想自然只能回归骨感现实。
  棚户区改造中征拆补偿票证化的风险,首先在于,如果过于强调“房票”对于推动征拆的利益诱导和盘活存量房产资源的作用,那么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相对于要放在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称量的“房票”购买力,“房票”价值生成环节的议价余地和浮动空间则显得较为狭窄。这就导致了一方面“房票”的持有者无法左右房产市场的走向,另一方面寄托在“房票”身上的改善持有者居住环境的政策初心,必须“房票”现金价值与购买能力的相对均等为必要前提。一旦平衡难以维持,“房票”有可能导致持有者权利被打折扣。
  也就是说,“房票”所带来“三赢”格局的维持,需要以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为基本前提。从这一点上看,鼎湖“房票”与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样于肇庆试水的怀集“地票”并不相同。鼎湖“房票”的模式是“货币-票据-实物”,而怀集“地票”则循着“实物-票据-实物”的线路推进。前者将改善棚改户的居住环境与搞活当地房产市场捆绑在一起,后者则主要着眼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中宅基地的退旧盖新和土地集约利用。两者思路虽然各有千秋,但鼎湖“房票”所蕴含的市场风险相对更高,需要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并严加防范,特别不能让棚改户独自承担这种风险。对于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房票”贬值问题,政府要给予适度的追加补偿。同时,在推进棚改过程中,政府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给棚改户以更多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既可有货币补偿、也可有票据补偿、实物补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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