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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两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挖鱼塘受刑罚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9年09月12日
版次:
10
近日,广东江门蓬江法院审结两宗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发生不可逆转的破坏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冯某和梁某均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中,最高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冯某是江门市蓬江区某村村民,2017年9月初,冯某在村民小组初投标投得31亩某山脚的土地,随后其使用钩机把其中26.5亩的土地钩出两个鱼塘准备用作养鱼。
同年10月,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冯某所投得的土地是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遂责令整改。至2018年1月,冯某将鱼塘回填并重新播种蔬菜作物。经鉴定,该耕地的原耕作层已发生不可逆转的破坏,耕地破坏程度为严重。
无独有偶,41岁的梁某以每年每亩2000元的价格也在该山脚承包租用土地9.5亩租用12年。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同意情况下,梁某私自组织人员在农田上挖建鱼塘打算养鱼。同年10月,国土局发现农田存在非法建设行为并当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整改。经鉴定,梁某租用农田中2.89平方米属一般农用地,5877.4平方米(约8.82亩)属基本农田,该农田耕地破坏程度为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蓬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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