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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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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讲理更要讲法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10月31日版次:02
  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日前表示,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的内容比较空泛,制定也不够规范,实施也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有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10月29日澎湃新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国如此,一村也如此。村规民约,由来已久。北宋年间出现的《吕氏乡约》便是我国第一部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初衷和原则,本意是建立一种自治机制,但流传更久的则是一套制度文本。不过,无论是在古代宗族文化的背景之下,还是现代村民自治的语境当中,通过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言行、确定管理规则、形成良好乡风,都是一种重要的软性力量和习俗养成。现代村规民约,虽然在价值体系、运行机制等方面已与古代乡约等大有不同,但在与国家法制方向的一致性、于乡村治理领域的有效性上,却始终一脉相承。
  村规民约,核心在于方向正确。一座村庄,即是一个共同体,有许多公共事业需要推进,有不少共有财产需要管理,大量利益关系需要平衡,加之各个村庄发展状况、风俗习惯千差万别,因此,即便现代社会法制体系愈发健全、公共权力触角愈发发达,乡村生活的复杂性,也为村规民约留下了用武之地。从某种程度上说,村规民约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乡土投射,但也仅仅是一种投射而已,其不能够违背正确的政治原则和必要的法治精神,特别不能在法律法规之外任意剥夺村民的合法权利,既要讲天经地义之理,也要讲公平正义之法。比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一些村庄出于重男轻女等陈旧观念的惯性,对“外嫁女”问题处置失当,剥夺了她们的应有权益。这是一种典型的越位“村规”,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引导纠正。
  村规民约,生命在于行之有效。对于村规民约,不能为制订而制订,弄出来只是为了挂在墙上、锁在柜里,而是要真正能够在村民那里内融于心、外化于行,人人都要遵照执行。村规民约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作为一种散发强烈道德气息的规则体系、一种更能够直接体现最大多数村民利益的合意表达,村规民约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村民既是这套制度的制订者,也是执行者,既是受益者,也是受规范者。在这种情况下,村规民约本应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乡村治理行政化色彩过浓,制订村规民约成了行政命令下的被迫之举,而不是出于实际需要的主动作为;有的村庄治理混乱,民主机制薄弱,个别村干部以“家长”自居,村规民约成了维护其个人或小圈子利益的“家规”。凡此种种,这类村规民约自然无法得到村民的真正拥护和自觉践行。
  表面上看起来,村规民约是个小问题,但背后牵扯的是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大课题。消除村规民约制订中的种种病灶,不能仅是解决条文本身有没有、好不好的问题,更多则要朝着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等乡村振兴目标要求,从整治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提升村干部整体素质、扩大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等多重层面综合施策。这方面,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既要发挥“扶上马送一程”的引导支持作用,对制订村规民约出台指导性意见和示范文本,也要当好明察秋毫的“裁判员”,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对现有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予以修订,探索由司法部门对新订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要提升村规民约的覆盖面,但也不能一刀切、下指标,走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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