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新农村推动力
南方农村报
02版: 评论
<< 上一版
下一版 >>
版面导航
+
放大
-
缩小
●
默认
“离婚冷静期”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9年12月28日
版次:
02
| 网议 |
新闻背景:设立离婚冷静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之一。24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的与会人员建议调整离婚冷静期,明确因家暴、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不需要30天冷静期。(12月25日《新京报》)
@汪昌莲:夫妻俩在作出离婚决定之前,他们均进行过长久的磨合和沟通,在婚姻挽救无望的情况下,只得理智地选择离婚。一旦双方决意离婚,就是增加再大的难度,也于事无补。相反,在冷静期,还有可能使双方纠纷不断,甚至矛盾升级。
可见,离婚冷静期,调整不如废止。事实上,办理离婚案件,仅是在走合法程序,而不是婚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以种种理由,法院将离婚案件久拖不办,有时非但拯救不了婚姻,反而给夫妻双方和平分手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更会使法院留下办案效率低下、行政慢作为的口实。再者,设立离婚冷静期,拯救不了婚姻。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关口前移,多婚姻中的男女做一些风险预警工作。特别是,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自尊,变得坚强;帮助夫妻双方共同成长,是对婚姻最好的保护。
@伍里川:在不幸的婚姻中,有的人身心疲惫,难以维持。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制造的伤害性,非亲历者不能真正感受。一些帮助个体维权的机构或部门,把不幸婚姻中的受害者解救出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解除婚约。这种情形中,离婚反而是实现稳定、排忧解难。
一旦“三十日冷静期”成为硬性的规定,是不是有可能让婚姻中具有恶习的一方将此作为博弈、要挟工具?这是值得深思的——既然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就存在让另一方陷入离婚难境地的条件和空间,从而让“婚内之痛”继续下去。这不是善意者希望看到的。
上一篇:
农村供销社要经得起市场考验
下一篇:
补齐全面小康社会的乡村民生短板
上一篇:
农村供销社要经得起市场考验
下一篇:
补齐全面小康社会的乡村民生短板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