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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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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城乡“同工同酬”不能停留在纸面上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7月31日版次:02
| 来论 |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7月25日在京召开。会议提到,人民法庭要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要推动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其他劳动权益。(7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的核心制度安排,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早在2012年,民政部就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保障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分道而行”,最显著的差别在于救助金额的不同。目前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8328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150元/人·年。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是适应民生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也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需要,更是践行以人为本的诉求。
  事实上,《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城乡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农村劳动者收入明显偏低,且在农民工身上表现得更加突出。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派遣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相差10倍。
  比如,在广东省惠州市供电企业有两兄弟,哥哥是正式员工,月薪几万元;弟弟是派遣农民工,一个月只有几千元。两个人在一个地方干活,做着一样的事,但收入为10∶1。同工不同酬,人为地将员工分成三六九等,这种“按身份分配”的做法,违背了按劳取酬原则,构成对一部分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也损害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同工不同酬的长期存在,不是市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制度是人设计的,即便是我们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清除这种不公平,也该让人们看到艰难前行的脚步和希望。问题是,先有《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后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如《劳动法》的模糊笼统界定。体制转轨的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似乎预示着同工同酬的实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低保告别城乡有别,是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的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但删除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概念,并不等于完全消除了低保工作的城乡差异。下一步,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抓好《办法》的落实,指导地方推动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继续集中力量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一个不漏地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应救尽救”,织密扎牢托底的民生“保障网”,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秩序安定有序。相关工作实践和制度建设步子也应该迈得再大些,再快些,让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在民生改革中不掉队、赶上来。       (作者闻夕,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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