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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地制度实施中要把握好几个关系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1年09月30日
版次:
02
| 农讲所 |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征地制度进行改革是必然选择,原来的征地范围过大、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社会风险高等问题得到了制度性的解决,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护。下一步,在新征地制度实施中要把握好几个关系:
一是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和强制性关系。一方面,落实征地公益性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明确了公益性范围以及如何确定公益性的程序等。另一方面,规范征收强制性手段实施的机制仍要加强。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将可能存在的争议和风险通过评估、听证、公告等多种方式提前化解,尽量促成共识,减少采用强制性手段的机会,但是协商不成或对征地公益性产生质疑的极少数情况仍会存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采取强制性手段的相关制度。
二是征地制度改革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之间的关系。征地范围缩小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空间,入市也将会对征地产生影响,特别是征地补偿与入市收益差距过大时,提高征地补偿的压力就会增加,试点中对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协调征地和入市之间的关系,但目前在法律上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尚未明确,如何平衡入市收益与征地补偿之间的差异,需要考虑。
三是集体土地产权与国有土地产权转换上要有新的制度设计。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特别是城市与农村空间融合紧密的地区,出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产权转换的需求,但这类土地开发不属于公益性,征地制度改革后不能再通过征收实现土地产权性质的转变,因此,需要在征收之外考虑国有和集体土地产权转换的新途径。 □董为红 乌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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