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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2年08月18日
版次:
02
| 漫谈 |
新闻背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8月16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再次重申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并就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作出部署。(8月16日新华社)
@曹玉兵:无论是事先预防还是事后惩处,行政和司法联动都为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提供了保障。也要明白一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受歧视,既是社会习惯性偏见使然,也有用人单位存在顾虑的缘故,即担心新冠肺炎康复者会“复阳”。根据现有防疫要求,一旦某个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病例,“后果很严重”。因此,消除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歧视,预防和惩治是一方面,还需要打消用人单位顾虑。
目前,对于新冠肺炎康复者“复阳”情况说法不一,缺乏权威结论。因此,要用科学翔实的数据、权威的定论,让用人单位“心里有数”,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万一出现“复阳”情况,由此造成损失,应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知言:歧视现象屡禁不止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查验新冠病史是否合理?企业、机构是否有权力查看相关记录。有关部门不妨从制度上保护好治愈者的隐私,从根源上断了歧视者的路子。此前乙肝作为一种传染病,劳动者由此遭受的歧视也曾长期引发关注。随着禁查乙肝信息的明确而得到极大的扭转,这一经验或可借鉴。
当然,这些隐私信息是否该公开,公开的权限如何划定,依据何在等等,都有待探讨。防疫的初衷是减少感染者,让社会回归正常。不能让一个没被疾病摧毁的人,却被“社会歧视”打败。
@言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已近三年,成为长时间、深刻影响我们生活的事件。我们既要关注它对国民生命健康的影响,也要看见它对个体心理、对人际关系、对社会肌理带来的伤害。
对新冠患者公开或隐形的歧视,让不幸感染病毒的他们背负病耻感的压力,有违法制、人性和伦理道德,它所带来的负面示范效应,还会加深未感染群体的惧怕感,怕感染之后也遭遇“社死”。这些都将干扰人员的正常流动,阻碍经济复苏。一个隔阂滞阻的社会终将成为我们每一个人要面对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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