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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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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的“无讼”思想 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2年08月20日版次:02
  传统乡土社会“礼治”得以通行,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以传统的方式来应对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在一个快速变化的社会,因为社会环境的改变导致传统的效力日益淡化,很难再能有效应对新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这时候就出现了“法治”。费孝通先生也敏锐地提醒道:“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在广大的民间,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地推行。”近代司法及法律主要是从西洋搬过来的,无论从法理根据和施法方式与中国传统社会都有相当的距离,有一个漫长的磨合过程。“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费孝通以传统乡村打伤奸夫的事件为例,论述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法制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不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诚如费孝通先生的预言,中国乡土社会近代发生了非常剧烈的变迁,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乡村基层治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礼治社会步履维艰地迈向法治社会,也从社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治理。
□包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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