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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难”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2年11月22日
版次:
02
| 漫谈 |
新闻背景:“双11”前后产生了新一轮快递大潮。为避免快件丢失、损毁造成损失,一些消费者在支付快递费时,额外为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服务。但“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多种原因,快递保价经常发生“理赔难”问题。消费者花钱买“安心”,却仍有可能遭遇“闹心”。(11月17日新华社)
@赵杰:保价一直以来都是整个产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市场上一直缺乏公允的第三方。如果能够引进第三方承担保价责任,就能较好地规避一些矛盾,防范一些风险,并不断促进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舒胜来:中消协在其发布的法律意见中明确表示,快递企业有义务在接受托寄前向消费者主动阐明具体的保价赔偿规则,如果告知不清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另外,快递服务人员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未履行提醒义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快递企业应当加重承担责任。
有关部门和快递行业协会应结合市场和消费环境,指导行业形成科学合理的快递保价赔偿体系。同时,建立与保价条款配套的运行机制,如将保价与未保价的货物分开运送,将托运人支付的保价费用于建立专门的赔偿基金,专款专用。另外,赔付流程也要更加完善、规范。
@钟兰安: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签署了运输合同,如购买了保价服务,在快递丢失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相应的合同,对消费者进行及时的赔偿。对于某些快递公司“保丢不保损”的说法,属于经营者维护自身利益作出的减轻或是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索赔金额不受该条款约束。
但在目前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类似事件会进行调解,但调解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因此调解不成,消费者只能选择起诉,因此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快递公司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部门,来处理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投诉和案件。快递公司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为依据,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只有这样,企业发展才能够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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